承德信息工程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学生管理,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改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实行注册入学,新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中专部指定专人按新生录取备案表的格式要求进行登记造册,春季入学的学生注册在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到中专部学籍考务科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要想中专部学籍考务科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暂缓注册。无故不按期注册者,按旷课或自动退学论。
第八条 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制度。学生入学后由中专部组织班主任给每个学生建立档案。平时学生档案由班主任保存,每学期班主任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及学习成绩填写操行评语。学生毕业后,由中专部对学生进行综合鉴定,并在学籍表上填写意见。学籍档案由中专部学籍考务科负责管理、学生离校后,由中专部整理好设专柜分年级及专业保存或移交各市县劳动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
第二节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十条 凡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或缺考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经考核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升级条件的,应予留级,学校下年度该专业没有招生的,可以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转入适当专业就读;不同意转专业留级的,可以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为依据,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本人身体条件、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第一学年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和人才需求情况,向中专部提交书面申请转专业,中专部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同时向上级主管教育行政的部门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的部门备案。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经班主任、中专部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经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同意,报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最多不得超过五年。 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实施前要提出申请,班主任、中专部主任签字,报学生科、学籍考务科备案。回校时学生要先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再安排继续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休学次数和期限由视具体情况现而定。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无不可抗力未请假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3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第五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三年学制,特殊情况下,联办专业实行二年制,各专业学制学校视当年所招收各专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经补考、重修,考核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六条 学生操行评定以学校制定的学生行为规范为依据。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七条 毕(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节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
(三)屡次违反校纪校规或情节极为严重的;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签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告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部分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并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主管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限期离校。
第四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撤销其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与认证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上级要求的时间和内容进行学历证书的电子注册和认征。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籍异动(留级、退学、转学、转专业、休学及复学)、开除学籍学生的备案手续与新生注册备案同时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